案情简介:2021年8月,英山县烟草局专管员在开展市场走访时,发现经营户孙某店面的经营者并非其本人,经过现场询问,店面经营者张某说孙某有事,其带其暂时照看店面。然而,在随后的几次走访过程中,专管员发现该店面一直时张某在经营,由此怀疑孙某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随后专管员向县局营销部门、孙某本人进行求证,在掌握以下情况之后,确认孙某非法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转让给张某的事实。
情况一:孙某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订货电话已修改为张某手机号码,且近期订货都是由张某进行;
情况二:孙某承认其将店面连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转让给张某的事实,且张某予以确认;
情况三:孙某与张某并无直接亲属关系。
在经过充分调查取证之后,2021年10月,英山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取消孙某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局可以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局提醒: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给卷烟经营者本人经营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不得转让他人。
现实生活中,经营店面转让是一种普遍现象,而部分经营者因为不知晓相关法律规定,在店面转让时,没有及时向当地烟草部门提出歇业申请,而是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同转让他人,无意之中违法了法律规定而不知晓。
因此,当卷烟经营者需要转让店面时,应当提前携带本人身份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向当地烟草部门提出歇业申请,并在收到准予许可决定之后,告知被转让人向当地烟草专卖局重新提出新办申请。
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需材料:(1)申请表;(2)营业执照;(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周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