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谈恋爱、想结婚为由,他在5个月内连续盗窃6人财物。近日,由公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郭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郭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间,被告人郭某以谈恋爱、想结婚等为由,分别与6名被害人交往,趁其不备秘密窃取手机6部,黄金手链1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463元;秘密窃取各被害人微信、支付宝账户资金共计57938.08元;利用所窃取的手机骗取被害人亲朋好友微信、支付宝转账3600元。郭某所获赃款全部挥霍。
据了解,郭某曾多次因诈骗、盗窃被依法行政拘留、判刑。
检察官说法: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郭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有多次犯罪前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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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夏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