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行驶途中致乘客意外受伤,既属于“合同违约”,还同时构成“侵权”,受伤者如何主张权益?近日,张某与甲客运公司、乙保险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在江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
某日,年近六旬的张某在上车后往座位行走时,因公交车避让前方车辆突然刹车,致张某不慎摔倒。事发后,张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因赔偿事宜与甲客运公司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合计1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上车投币后,与运输公司即形成了客运合同法律关系。乘客在运输途中遭受人身损害,按照客运合同属于违约,同时构成侵权行为。为查明张某受伤经过,法院依职权调取涉案车辆监控,认为客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致张某受伤,违反了安全运输义务。因张某当日所乘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故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损失11万多元,同时客运公司垫付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赔付。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自觉履行了判决内容,给付了相应赔偿款。
法官说法:乘客受伤后,客运公司及时将乘客送医救治并垫付医疗费,态度值得肯定。同时,客运公司既已投保了承运人保险,亦应积极联系保险公司与乘客协商赔偿事宜,避免自身损失扩大。作为乘客,主张赔偿时应及时提交相应受损事实证据,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吴学星 李继 朱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