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2年1月10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成、杨某洪和骆某胜三人使用在网上购买的鱼竿到鄂州市梁子湖梧桐湖新区新码头水域进行捕鱼,三根鱼竿上都装有(7钩及以上)拟钩、复钩,在捕鱼操作过程中被梁子湖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抓获,并缴获非法捕捞工具及渔获物共计1.73千克。
经查,犯罪嫌疑人杨某成、杨某洪和骆某胜在禁捕区水域,使用禁捕工具和方法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鉴于犯罪嫌疑人杨某成、杨某洪和骆某胜三人均无犯罪前科,且该次非法捕捞水产品渔获物较少,犯罪情节轻微,三人认罪态度好,无社会危害性,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农业农村部于2021年10月11日发布的“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中明文规定了禁用的渔具名称,拟钩、复钩钓具(7个及以上)均属于禁用渔具。
(潘梦羽 尹权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