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主办: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指导协办: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员会出品:湖北特别关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治导读:
“三重境界”守护大写的中国“V” ——郧阳检察助力南水北调中线核心水源区保护纪实 武汉都市圈检察机关大动作!九地在鄂州会签这份文件 武汉中院:以高质量司法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 零距离见证湖北流域综合治理成效 中央、省级媒体组团“打卡”!深挖十堰检察新闻“富矿”! 荆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平安建设工作情况 公安县:“两长”同庭履职,“亮剑”职务犯罪 唇枪舌战 精英对决丨荆州市检察机关公诉人论辩赛精彩来袭 2022年度十大检察新闻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评选揭晓 “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40件参选案例
盗卖公司财物,买卖双方均获刑
2022-02-17 21:10:13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近日,嘉鱼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盗卖公司财物的尹某和收购销售的郑某均被判刑。
  2019年8月至2021年6月间,尹某利用其在某公司后勤部工作的便利,多次盗窃公司废料、黄铜、靓铜(电缆线铜芯)等物品,并卖给郑某等人,从中获利1.6万余元。郑某在明知尹某所卖的废铜是从某公司盗窃所得,仍多次予以收购并销售,累计支付尹某1.3万余元。
  案发后,郑某主动投案,二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清赃款,取得了某公司的谅解。
  法院认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工作之便,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郑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财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二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法院判处尹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郑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嘉鱼县人民法院)
电子杂志往期回顾

关注楚天法治微信公众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