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7 20:12:51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武穴市民叶某曾担任武汉市某公司司机,期间某公司购买货车一辆,登记在叶某名下。后叶某因故离职,某公司遂将叶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车购车款。7月16日,据记者悉:近日,武穴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这起离奇的购车纠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武汉市某公司购买了一辆轻型厢式货车,支付购车各项费用93015.74元,并将车辆所有权登记在叶某名下。双方约定叶某作为公司司机,驾驶该货车送货,不送货时将该货车放在公司仓库。2018年5月,叶某从公司离职,此后该货车仍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后公司认为该货车登记在叶某名下即为其财产,遂起诉要求叶某支付代垫购车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公司虽以被告叶某名义购车,并将该货车登记在被告叶某名下,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车管部门对机动车进行的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登记,并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同时,货车系原告某公司出资购买,无论被告叶某在职、还是辞职后,货车实际也由原告某公司控制和使用,且原告某公司并未提供货车系被告叶某购买的证据,因此依法认定货车为原告某公司所购买和所有。故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某公司要求被告叶某支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新购置的车辆,都需要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很多人认为,车辆登记在谁名下,车辆的所有权就是谁的。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并不是财产所有权的登记。另外,在《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本案中原告某公司以货车登记在被告叶某名下为由,要求被告叶某支付购车款,于法无据,依法应予驳回。但原告某公司可要求被告叶某协助办理货车过户手续。
(熊文胜 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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