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人离网络犯罪有多远?用自己银行卡,帮助他人提取资金,从中收取回扣,看似是稳赚不赔的“无本生意”,但一不留神,自己的银行账户被用于网络诈骗,或许就将面临牢狱之灾。
1月24日,洪湖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诈骗罪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初至4月中旬,被告人万某某经人介绍加入社交软件“telegram”的一个群里,在明知该群是做洗钱单子的生意后,仍将自己名下6张银行卡及妻子名下5张银行卡发到群里抢单子,用于接收非法资金。收款后,被告人万某某根据群里提供收款的银行卡号或者收款所用的微信或支付宝二维码,将这些赃款转出,并约定按银行卡转账流水的1%抽成获利。截至案发,被告人万某某所持有的银行卡统计转账流水收入约135万元,共获利1.35万余元。被告人万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万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
该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提醒: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一时的贪图小利,不仅会为他人的财产安全带来严重隐患,更会使自己成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在日常生活中,要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渠道,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提高警惕,绝不把银行卡、电话卡出借、出售给他人,不做犯罪分子的“帮凶”。
(吴学星 杨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