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蕲春法院成功化解4起因业主房贷断供引起的追偿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16年,被告与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购房首付款,余款向银行按揭贷款并约定按月偿还贷款。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四被告提供担保并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设立了商住房按揭贷款保证金账户。合同签订后,各被告一直按时偿还月供,2020年至2021年期间出现逾期断供情况,导致该房地产公司保证金被扣,并承担保证责任,替断供业主代偿了本金及利息。
承办法官王晓勇受理案件后,及时查阅卷宗梳理案情,积极联系当事人了解情况,得悉被告逾期断供主要原因是疫情导致经济收入受到影响,才未按时偿还贷款。王晓勇了解到当事人的困境后,主动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
调解过程中,王晓勇向该房地产公司说明被告的困境,建议给被告一段缓冲时间。同时,向被告释法析理,阐明利害关系,引导被告考虑企业所面临的困境。
在王法官的耐心劝解下,四被告积极应诉,分别与该房地产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其中两名业主已提前履行完毕。
这4件案件的成功调解,是蕲春法院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同时,妥善平衡民生保障与优化营商环境关系的缩影。接下来,蕲春法院将持续用心用情用力,努力为人民群众多办实事解难题,积极发挥司法审判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法官说法
本案中,业主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协议,房地产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业主未按期偿还贷款,房地产公司作为担保人代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房地产公司作为原告还款后有权在其还款的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甘鑫雨 徐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