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监利法院裁定将一件民事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这是监利法院首次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民事案件,并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当事人进行公告送达。
2021年,监利法院受理原告魏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且办案法官多次与被告联系无果,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监利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近日,监利法院裁定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因该案基本事情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决定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同日,该院通过湖北法院司法送达网向被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同送达。
法官说法:
独任审理,是由一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判并做出判决的审理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合议庭或者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合议庭和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范围由法律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同时,新《民事诉讼法》还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吴学星 王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