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小张(男)和小王于2016年10月相识并自由恋爱,2016年11月双方正式同居生活。2017年1月,小张家向小王家汇款60000元。2017年2月,两人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2017年8月,双方生育一子,现一直由小张抚养。两人一直未领取结婚证。
2021年5月,小张向荆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双方同居前缺乏了解,在一起生活没多久发现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至今未领取结婚证,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同居关系;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双方各承担一半;被告返还原告彩礼60000元。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张与被告小王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现小张诉请解除同居关系,该院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所生之子的抚养问题,因孩子现随原告方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小孩稳定的生活环境出发,由小张直接抚养为宜。关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彩礼60000元,因原、被告至今虽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由于双方同居共同生活四年有余并生有一子,且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查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具体原因,故该院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小张与被告小王的同居关系;原告小张与被告小王所生之子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于2021年11月起每月向原告给付子女抚养费7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法官提醒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开放程度不断提高,人们得婚育观念也逐渐发生了变化,非婚同居现象和非婚生子女数量不断增加,上述案件便是非婚同居生育子女的案例。
非婚生子女是现实生活中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他们由于出身的原因经常在权益上受到侵害。就非婚生子女自身而言,他们与婚生子女一样都是社会的成员,理应得到父母的爱护与关心、社会的尊重和保护。每个人都应当正确看待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树立侵害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不仅为社会道德伦理所不容,更为法律所不容的观念。
(吴学星 林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