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蕲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胡某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案为蕲春法院首例因酒后驾驶电动车被判处危险驾驶罪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胡某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中撞向路边停放的小车,造成两车受损、胡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胡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6.3mg/100ml。胡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经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车归类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庭审中,胡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庭审结束后,笔者采访了被告人胡某、出庭公诉人及主审法官。胡某后悔地说:“我以前以为交警只查摩托车、小汽车,不会查电动车,所以才会心存侥幸,醉酒驾驶电动车,希望大家能吸取我的教训。”
公诉人表示,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不规范驾驶电动车现象十分普遍,尤其是很多人不知道醉酒驾驶电动车也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的隐患。如果电动车被依法确定为机动车,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主审法官认为,被告人胡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关于涉案电动车的车辆类型问题,经依法鉴定,该车不具备脚踏骑行装置,在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整车质量及最大设计车速等方面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定义和条件,归类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应当按刑法有关规定定罪量刑。
案件启示:社会上对电动车醉驾是否入刑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片面认为电动车是用电瓶驱动的,属于非机动车。通过该案的审判,告诫人们切勿饮酒驾车,做文明驾驶人。根据我国《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应不大于25km/h,整车质量应不大于55kg,须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因此,如果电动车最高时速、整车质量超过上述标准,且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此类电动车会被认定为摩托车范畴,酒后驾驶此类电动车,且血液内乙醇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
(
熊毅 徐颖慧 叶学军 许澜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