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大量涌现,法院所受理的此类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之势,同时也为法院如何为城市社会治理贡献自己的力量提出了新课题。
原告黄冈市某物业服务公司自2008年1月1日开始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且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原告声称被告自2008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经原告多次催告后仍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欠缴金额累计达6000余元。当庭,被告虽然承认自2008年开始未缴纳物业费的事实,但辩称小区物业没有尽职尽责,提出小区内没有路灯照明、下雨路面积水很深、车辆被盗等问题,因此才没有缴纳物业费。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怨念颇深,法官敏锐地抓住矛盾所在,当庭询问原告物业公司提供了哪些物业服务且让原告详述物业费收取标准及计算明细,被告才对物业公司态度渐渐好转。紧接着,法官又向被告释明,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被告了解之后稍作考虑就当庭缴纳了物业费,物业公司也当庭撤诉,双方都解开了心结。
法官寄语
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应对业主反映的物业服务问题及时答复、协调、沟通,并采取措施切实解决,不断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和管理质量,以充分获取所在小区业主的理解和配合。同时,业主也应充分认识到及时交纳物业费是保障物业管理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小区业主在发现物业公司服务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应当主动向物业公司反映,并提出合理化整改方案及建议,亦可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但不应以此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否则,将造成物业服务质量降低的恶性循环,既不利于小区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也侵害了按时缴纳物业费业主的合法权益,唯有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方能营造更加和谐的小区环境。
(陈星 张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