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唐某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近日,松滋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情回顾:被告人唐某某于2014先后向赵某某与胡某某共计借款39万余元。款项多年未归还。赵某某与胡某某分别于2016、2017年将唐某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要求唐某某返还赵、胡二人借款及利息,唐某某拒不按期清偿债务,赵、胡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唐某某送达了法律文书,要求唐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11月,唐某某的房子被政府征收,获得补偿金100多万元,但其将补偿金大部分汇入儿子账户,部分用于个人使用,仅归还赵某某17万元。2020年5月唐某某被警方抓获,同年6月,唐某某及家人将赵、胡二人的债务偿还完毕,赵、胡二人对唐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2021年8月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被告人唐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负有执行义务而拒绝报告财产,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构成“情节严重”情形,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对当事人及其他人都具有约束力,应当严格履行,任何心存侥幸的逃避或拒不执行,终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邹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