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红安县人民法院发出《民法典》实施后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甘某某对申请人陈某某实施威胁、辱骂、殴打等暴力行为;禁止甘某某骚扰、跟踪、接触陈某某;禁止甘某某在其朋友圈及家族群对陈某某的恶意诽谤行为。
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甘某某系夫妻关系,因长期遭受甘某某的家庭暴力,无法共同生活,陈某某于2020年8月与甘某某分居,随后向红安法院起诉离婚,但甘某某以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由拒绝离婚,法院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后,陈某某再次起诉离婚。自2021年10月29日后,甘某某多次到陈某某与她人合伙经营的门店无理取闹,当街谩骂,严重干扰门店的正常经营。主审法官程红斌向甘某某释明了实施家庭暴力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告知陈某某遇到家暴行为可以立即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11月7日,甘某某在门店对陈某某实施暴力,并在朋友圈恶意诽谤陈某某,严重败坏其名誉。成为压倒陈某某的最后一根稻草,诉称甘某某的行为给自己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危险,自己每日生活在不安与恐惧之中,向法院递交人身保护令申请书。
红安法院立即启动妇女维权绿色通道,当场予以立案,主审法官当即对案件进行审查,认定陈某某遭受到家庭暴力以及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迅速作出人身保护令裁定书。送达裁定书时,对甘某某进行了严厉训诫,告知若再次实施家暴,将追究其相应责任,甘某某对此前的行为表示了悔恨。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的基础。该起人身保护令的迅即发出,有力震慑、教育、惩罚了施暴者,最大限度保护了弱势妇女的人身安全。对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维护家庭和睦,促进社会和谐,必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法官提醒: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对禁止家庭暴力进行了明确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儿童加设的一道“护身符”。遭遇家庭暴力时,要第一时间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村委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注意保留公安机关出警记录、伤情鉴定意见、医院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医药费票据等相关证据。如果加害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电子邮件等威胁、恐吓的,受害人可以录音、截屏等方式备份保存证据,具备条件的,可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用法律武器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程顺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