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孝昌法院判决一起租房纠纷案件,二审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中,原被告系兄弟关系,涉案房屋系原告孙甲领取拆迁费后未拆迁的老房屋。2016年,孙甲为帮衬弟弟孙乙(被告),答应了孙乙的租房要求,但并未约定租金和期限,第一年孙乙支付租金2000元。此后孙乙夫妇用此房经营小商店和洗车店,家境日渐宽裕。矛盾则发生在2017年母亲去世祭祀一事上,原告长兄、原告、及原告四弟商定由四人均摊祭祀所用费用,而被告老三借故分文不给。孙乙的行为不仅让兄弟气愤,也让亲友乡邻侧目。随后孙甲便要求孙乙退还房屋。而孙乙认为房屋自己本就有份,同时要求孙甲偿还所欠的借款及工资,孙甲这才认清孙乙的真面目,便与孙乙打起了房屋保卫战。找来亲戚讲理、找来族人说情、去社区协调,甚至当街开骂,但都无济于事。孙甲最后决定向法院求助,走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孙乙主张既无证据支持又无法律依据,为缓和兄弟矛盾,保护家庭关系,承办法官提出顾及被告颜面并能获得双赢的调解建议,不料遭到被告的拒绝。听完法庭责令其退房的判决后,被告孙乙不服,并继续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说理翔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孙乙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孙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遂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孝昌法院特别指出,在当前房屋租赁市场尚不规范的情形下,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会积极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裁判,增强司法威慑力。
法官建议:孝昌法院分别针对承租人和出租人提出了建议。建议承租人:一是通过正规房屋租赁中介租赁房屋;二是尽可能与房屋所有权人、中介签订三方租赁合同或直接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租金。建议出租人:一是出租行为应符合法律的规定;二是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和契约必守精神,严格履约。
(胡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