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经黄梅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9年10月1日,黄某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了行人李某良,民警在事故现场对黄某某进行吹气式快速精测发现黄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达到222.82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决定对黄某某立案侦查,并于2020年5月8日对其取保候审。
2020年11月18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黄梅县检察院审查起诉,黄某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承办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并要求黄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黄某某对此表示认可,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然而,黄某某在没有向被害人赔偿的情况下,伪造谅解书被检察官识破后逃匿失联。后经两次传唤未到庭,黄梅县检察院于2021年7月26日对黄某某正式下达逮捕书。
在公安机关对黄某某执行逮捕后,承办检察官深入和黄某某进行交流,从家庭、社会、法律等多方面进行释法说理,做通思想工作,黄某某最终意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综合考量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办案效果,通过释法说理,促进犯罪嫌疑人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效化解了矛盾,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理念,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