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等合同纠纷中,债权人为了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往往会将夫妻二人共同起诉。因此,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实践中就十分重要。下述案例便是此情况。
小张因公司经营需要而向小王借款,为了获取小王的信任,小张将其妻子小李名下的房屋以及结婚证抵押给小王。借款后,小张向小王出具借条,小李并未签字也未事后追认。因小张未还款,小王遂将小张及小李共同起诉至法院。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便是小李是否应共同向小王还款。
本案中,借条虽系小张个人名义出具,小李也并未承认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表示不知情。但经查明事实,该资金用于小张所经营的公司,而小李生活来源完全依靠小张,因此从常理可以判断,小张经营公司是为了夫妻共同的生活,经营收益是双方的收入来源,可概括在夫妻共同意志内。共同生产经营并非指夫妻双方必须实际共同处理经营事务,若虽未参与,但一方受益是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的,也可以认为是共同生产经营。且小张一直将其妻子的房屋产权证及结婚证交给小王,足以使小王相信此借款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最终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小张、小李共同偿还借款。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为三类:一、共同意思表示。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二、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负的债务;三、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第三类范围最广。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双方证据综合判断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即是否用于履行夫妻双方间的经济抚养、生活照顾等义务,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认定是否用于共同生产经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柯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