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为一名家暴受害女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该女子的丈夫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这是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以来,通城县人民法院签发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情简介
邓某某与吴某某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婚后孕有两子,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丈夫吴某某用凳子将妻子邓某某的肩部砸伤,致其右侧肋骨骨折,通城法院于2019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为了两个孩子能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心软的邓某某原谅了丈夫的行为,没有选择离婚。2021年,二人再次因婚姻问题闹上法庭,庭审过程中,吴某某情绪十分激动。主审法官考虑吴某某以前有过伤害申请人邓某某行为,且曾两次恐吓申请人,故同意了邓某某向通城法院提交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裁判结果
通过相关证据核查,鉴于吴某某曾有实施暴力的行为,给邓某某的身体造成伤害,且离婚纠纷中吴某某的态度激愤,存在恐吓行为,为保护申请人生命健康安全,通城法院遂于11月12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在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人身保护令的同时,该院还向派出所、社区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相关部门和组织进行监督、协助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人民法院通过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将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维护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也是用司法手段向全社会宣示,国家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维护和平、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法官提醒:您或您身边的亲朋好友在遭受家暴的时候,请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应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瞿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