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蕲春法院审结一起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这是全市首例股东达成和解的强制清算案件。
案情回顾
2016年2月14日,湖北A公司成立。这家公司有两名股东,分别为深圳B公司和湖北C公司。2019年5月27日,两名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成立清算组解散A公司。后因C公司不予配合,A公司自行清算未能进行,B公司遂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申请。
收到B公司递交的材料后,承办法官顾俊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裁定受理B公司对A公司的强制申请,并依法指定A公司管理人和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合议庭多次召开听证会听取股东的意见,并组织和解。
2021年3月至8月,顾法官和清算组向两名股东多次协调,两名股东达成和解协议并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不解散公司,由B公司将股权转让给C公司。
2021年10月,B公司随即向法院提交撤回强制清算的书面申请,合议庭经审查认为B公司申请撤回强制清算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予以准许。至此,该起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案件顺利审结,A公司能够继续从事市场经营活动。
本案是蕲春法院首例以“和解”方式审结的强制清算案件。法院以维护企业继续发展为出发点,针对企业股权结构、股东矛盾和经营现状,引导清算组以“存续”为目的调和股东矛盾,通过组织听证、组织股东协调会议等方式,促成股东达成和解协议,使公司得以存续,是延伸审判职能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法官说法: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我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了股东的知情权和质询权、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和股东提案权、表决权、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请求撤销权等,为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治保障,股东可以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法定情形下向法院申请公司强制清算亦是股东的合法权利。
1.问:公司股东可以申请强制清算吗?
答: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却未自行清算,债权人和股东可以申请强制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问:股东可撤回强制清算申请吗?
答:强制清算过程中,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的,股东可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8条
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自愿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以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为由,请求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蔡晓洁 顾俊 胡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