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5月起,被告人张三(化名)(另案处理)邀约被告人李四(化名),物色被害人后,在被害人眼前上演“捡钱”与其平分戏码,假装捡到装有钱的信封,然后以分钱的幌子诱骗被害人到偏僻处,将信封放入随身携带的包里。李四随即返回现场假装寻找遗失财物,经张三、李四共同配合,以检查被害人所佩戴首饰可能属于李四丢失首饰为由头,取下被害人首饰检查,借机将首饰掉包。又或者将装有信封的包交给被害人,让被害人误以为拿到了钱,张三再提出让被害人取下佩戴的首饰做担保,随后以帮助李四寻找财物逃离现场。
通过以上两种作案手法,二人得手后,将骗取的首饰销赃并予以平分。张三、李四以“丢包诈骗”方法屡次成功作案,涉案金额达九万五千余元。
因涉嫌诈骗罪,李四于2019年9月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责令被告人李四向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馅饼”就是“陷阱”,“意外”不一定是意外,也可能是犯罪分子套路,切莫做愿者上钩之“鱼”
(吴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