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往来过程中,部分当事人碍于情面为他人作担保,明明没有欠债为什么会被一并起诉到法院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日常生活中大家所遇到的一些担保问题。
问:我堂哥向别人借款,我为他提供了担保,现在堂哥欠钱不还,我会不会被起诉呢?
法官:这需要看你是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人,如果是后者,别人可能也会起诉你。
问:那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什么意思呢?
法官: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二者主要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除特殊情形外,债权人只有在申请仲裁或起诉债务人,强制执行其财产仍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才可以请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债权人则可以将其和债务人一起起诉或申请仲裁。
问:我在一年前为朋友提供担保,没有约定保证期,不知道保证期现在有没有过?
法官: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小明向小王借钱,承诺2021年2月28日前还款,小张同时提供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期。此时保证期应从2021年2月28日起算6个月,即2021年8月31日之后保证期即届满。
民法典施行后,在保证方式方面更加维护了缺乏法律意识之人的合法权益。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将保证方式修改为一般保证。虽仅改变几个字,但将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风险降低,对其合法权益加强了保护。除了法律层面的保护,当事人更应从源头做起,即使出于情谊为他人作担保,也要十分谨慎,提前规避不应有的风险,不轻易作出保证。如果要保证,需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减少自己承担的法律风险。建议优先选择一般保证方式,如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时,自己才承担保证责任。若自己承担了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后,也应保管好支付凭证,以便向债务人追偿。同时,作为债权人,也应提高法律意识,及时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并保留相关证据。如果是一般保证的,要及时起诉或申请仲裁。
(柯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