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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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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是帮人取现 获刑一年六个月
2021-11-16 07:11:05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工作是我们每个人的权利,但是明知他人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还为其“工作”,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罚。近日,由黄石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下陆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张某在网上看到一工作招聘帖子,遂联系到发贴人王某,王某告诉张某的“工作”就是将他人的网络赌博资金转账到张某银行卡上,然后由张某持自己的银行卡在ATM机上取现交给对方。张某同意后并于当月下旬根据王某安排持自己8张银行卡乘车前往广东省茂名市。随后对方将张某的8张银行卡绑定在张某的微信、支付宝上,之后张某绑定的银行卡收到多条银行卡转账消息,接着对方将转账的钱充值到张某微信钱包,后将微信钱包内的钱提现到张某银行卡内,并让张某持卡去ATM机上取现。从2020年11月24日起,张某的8张银行卡中有4张被对方及其上线人员用作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其中7起电信诈骗案件的资金转账涉案金额为96240.80元。案发后,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张某主动前往铁山派出所投案。王某也在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在湖南省投案。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明知转账的钱是非法所得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对方使用,并多次帮助在ATM机上取现,最终触犯刑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教训的成本是极大的。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大幅上升,多数都需要使用银行账号进行资金周转和结算,为了规避风险,多数犯罪分子采取购买或者借用等方式使用他人的银行卡账号。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一是找工作一定要从事正当的职业,脚踏实地挣明明白白的干净薪酬,不能为“来得快”而走“捷径”;二是不要贪图小惠小利,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否则不但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还可能陷入犯罪泥沼。

       法条链接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犯罪明知是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彭小陛  胡少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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