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对个人信息的采集和利用成为一种日常现象和刚性需求,而个人信息使用频率越高,遭遇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非法买卖等个人信息泄露情况的几率也越大。近日,监利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21名被告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对侵犯公民信息安全的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予以制裁。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所从事电销是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引流推广,仍从事引流推广业务的中间商,将引流推广业务订单交由冯某等其他从事网络引流推广的人完成,从中赚取差价。王某通过推介引流推广业务完成订单29 笔,共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4.2万余元。
2021年2月下旬,被告人冯某与王某谋划在监利市进行引流推广业务,冯某从王某等人处获得电话号码、微信群,并聘用多人冒充证券公司客服,通过拨打电话的形式,对推送的电话号码的机主以固定的话术,拉入上家指定有组织的实施网络犯罪微信群中,并按入群的客户数量以每人60元—110元的价格获取提成。
其余各被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使用电话、微信、QQ等工具,通过特定的话术吸引网络用户,引导网络用户添加指定的微信、微信群等方式,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做引流推广并从中获利。
监利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冯某、王某等21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发布信息,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1年9月,监利法院依法判决冯某、王某等21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千元至二万四千元不等;分别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今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从立法层面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筑起一道“防火墙”。监利法院必将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贯彻落实相关法律规定,严厉打击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斩断为电信网络诈骗等提供帮凶的犯罪链条,并通过普法宣传等形式加强与社会各界多方联动,共同努力织密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网”。
(王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