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期间为亲人上坟烧纸,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114.185公顷,直接经济损失160122.4元。
7月5日,本网获悉:近日,麻城市人民法院对由麻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涉嫌失火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办案检察官了解到,刘某家庭生活困难,一个人在家抚养6岁的小孩子,丈夫在外务工,公公身体不好,常年靠吃药维持。为了彰显司法关怀,达到释法说理的效果,检察官联同市法院、森林公安、镇领导、林业站等单位工作人员来到刘某家中举行公开宣告会,并邀请律师和当地村民到场见证。
宣告会上,检察官对案情作了简要介绍,向被告人公开宣告刑期,并阐明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通过本案,对现场人员宣传造成森林火灾可能面临的刑罚。真实的案例,惨痛的教训,通过公开宣告进行以案释法,既增强了司法办案的透明度与公正性,也让群众深切感受到安全用火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了旁听群众的知法、懂法和守法意识,取得了很好的普法宣传效果。
“谢谢检察官,我知道因为我的过失,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我知道错了,我以后一定会严格要求自己,好好改造,不做损害国家和集体的事,不触犯法律!”宣告结束后,刘某握着检察官的手激动地说道。
法条链接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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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毅 江练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