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一男子夏某某驾驶一辆七座普通客车用于接送武穴周边城镇学生及家长往返,其车辆核定载客7人,却载客15人。近日,经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市法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判处夏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夏某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从武穴市梅川镇某中学接送放学的学生及家长回家,途中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被告人夏某某所驾车辆原核定载客为7人,其实际载客达15人,超过额定成员8人,超额率达114%。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市法院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
“超载型”危险驾驶是指,行为人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超载行为会延长车辆制动距离甚至导致制动失灵,严重影响汽车操控性能,极易导致交通事故或加重事故后果。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和家长们,一定要注意接送车辆是否有运营资质、是否有超员运载现象、车辆是否符合安全性能标准,检查司机及车辆是否合规合法,确保孩子们出行安全有保障。如有发现有超载或者其他违规违法现象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汪晓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