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承包人 雇员施工过程中受伤谁担责
2020-07-03 14:59:54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近日,武汉汉阳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雇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赔偿案件,被告雇主李某和发包方武汉某公司按协议共同赔偿原告孙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等16万元,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发包方武汉某公司其承建的项目分包给李某,后李某又雇佣孙某从事水电安装工作。2018年11月25日晚,孙某乘坐施工电梯时,因电梯未铺防护板,也未安装照明设施,导致原告孙某踩空,掉入伸缩缝,后被诊断为左肱骨大结节骨折、左肩关节脱位、右股骨骨折、左肩袖损伤、左肩胛骨下盂骨折。孙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赔偿费用,但无果。后来孙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孙某遂将该公司和李某起诉到汉阳法院,要求赔偿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等。
经孙某申请,汉阳法院委托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孙某的工伤等级及停工留薪期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孙某工伤致残等级为七级,停工留薪期为六个月。武汉某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经本院委托,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函复》,鉴定结论为孙某的工伤等级八级,停工留薪期六个月。武汉某公司认为其与孙某不成立劳动关系,且对《函复》、原告提出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范围等事项均有异议。法官耐心释法,告知该公司违法将其所承包的业务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李某聘用原告孙某在施工时受伤,该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通过多次释明法理,被告公司、李某最终同意承担责任。并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承担补助金、工资薪金、医药费等共计16万元。
法官提醒,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承包人,承包人雇佣的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受伤的情况十分常见。发包单位应当选择有正规资质的劳务分包公司从事建筑工程活动,这样不仅能有效保障建筑行业工人的权益,也能减少自身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陈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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