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笛呼啸长鸣,警车列队飞驰。近日下午3时许,监利市朱河镇大街上忽然开来三辆警车。警车开到一处居民楼下,随后十数名法院干警鱼贯而出,干警们神情严肃,步伐迅捷。不明就里的群众迅速围拢过来,小声议论着:“这是发生了什么事?”
“方某某,你今天在朱河法庭辱骂、威胁法官的事情,请你下来配合我们的调查和处理!”着装整齐的法警朝着楼上的方某某喊话道。
原来,当日上午11时左右,方某某前往朱河法庭领取一起缺席审判的案件判决书,法庭工作人员依法向方某某送达民事判决书,并作宣判笔录。方某某判决书还未看完就开始质问法官:“你会不会办案子?被告没到庭,我说怎么判就该怎么判!”法官胡寻耐心地向方某某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中缺席审判的程序以及该案证据采信和裁判的理由,并告知其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上诉。
方某某对法官的解释置若罔闻,甩开判决书,侮辱、谩骂之辞不绝于口,甚至出言威胁法官。法庭工作人员尽力保持冷静,劝其不要激动,如不服判决可以上诉,对未支持的部分也可以寻求其他诉求途径。但方某某不但不听劝解,反而变本加厉,言语攻击法官家人。
朱河法庭庭长办案后回庭了解了相关情况,查看了现场监控视频,认为该事件性质极为恶劣,立即向院党组汇报。监利法院迅速安排执行局、法警队多名干警前往处置,于是便有了开头那一幕。
此时心虚的方某某紧闭家门,将手机关机,以为避而不见便可蒙混过关,但他低估了法官干警维护法律尊严的决心,即使烈日当头、汗流浃背,大家仍无退意。方某某被此震慑,托人向执法人员带话,愿意自行前往朱河法庭接受处理。
方某某到庭后,早已没有了之前的气势,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行为,执行法官和法警对其提出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向其宣讲了相应的法律后果——罚款、拘留,甚至承担刑事责任。方某某自觉理亏,积极认错悔过,希望能从轻发落。
带队领导念及方某某悔过态度诚恳,又是初犯,同意对其从轻处理,予以训诫,以观后效,并责令其向朱河法庭和当事法官赔礼道歉,具结悔过,不得再犯。
最终,方某某在众人的见证下向法官、法庭工作人员当面道歉,并写下悔过书,表示已深刻地认识到自己错误行为的严重性,真诚地表达了悔过的决心。
法律象征着公平与正义,法律的尊严不容任何人亵渎和玷污;法官是司法公平、公正的守护者,法官的人身安全及人格尊严理应受到保护。对法官进行侮辱、诽谤、威胁等行为既损害了法官的人格尊严,也妨害了司法秩序的正常运行,必定受到法律的严惩。
(
胡寻)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