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袭警罪对朱某某提起公诉。
2021年6月19日中午13时许,朱某某饮酒后经过斗湖堤镇某小区门口时,因电子门升降栏杆砸到其头部,与保安发生争执,情绪激动。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其带至孱陵派出所约束酒醒。
当日15时许,孱陵派出所一名民警带领两名辅警,将朱某某带至章庄铺镇高速出口处,同时通知其亲属到场,当民警要求朱某某下车时,朱某某拒绝下车。民警将朱某某带下车,朱某某用脚蹬民警,被民警使用胡椒喷雾剂制伏。后民警准备离开现场时,朱某某躺在警车前面阻止民警离开,民警将朱某某抬走,朱某某用手抓扯民警,过程中民警对其使用手铐,朱某某抢走民警手中手铐,用手铐朝民警身上击打。后在章庄铺派出所民警的配合下将朱某某送回家中。
当日晚19时许,朱某某为发泄不满,手持一把镰刀窜到章庄铺派出所值班室威胁值班人员,使用镰刀砍、砸派出所值班室大门、桌子、电子门,致使派出所值班室大门、桌子、电子门不同程度损坏,其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检察机关在办理朱某某袭警案过程中,认真审阅卷宗,调查走访受伤民警和现场当事人,对被告人的犯罪心理及行为综合研究、分析研判,克服防疫不密接困难,远程视频提审嫌疑人,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及法律政策宣传,使嫌疑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场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的被告人朱某因酒后情绪失控,使用撕咬、踢打等行为对执法民警发泄不满,阻碍民警执行公务。酒醒后,又持镰刀威胁派出所工作人员,并用镰刀砍、砸派出所值班室大门、桌子、电子门,致使派出所值班室设施不同程度损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涉嫌袭警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9年12月25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一、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
李英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