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未入住,该不该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与业主就此产生争议。近日,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业主当场支付了物业费。
案情简介
被告熊某系黄州某小区的业主,2011年购房后与原告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此后,由于熊某一直未缴纳物业费,原告公司多次催缴未果,故将熊某起诉至黄州区人民法院,要求熊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逾期违约金。
承办法官收案后,多次找被告沟通。原来,熊某认为交房后自己未入住房屋,未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的任何服务,因此拒绝缴纳物业费。了解到缘由后,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向熊某讲解了相关法律知识,告知其缴纳物业费是业主应当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并非是针对专门的某个业主的服务。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每日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通过法官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熊某当庭现金支付了拖欠的物业费,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很多房子空置的业主认为,房子一直都没住,就不需要交物业费。实际上,房屋空置未使用,也应当缴纳物业费。业主不能以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为由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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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瑛 贺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