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下 名义股东是否可以直接消除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东信息?
2021-09-03 22:29:27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在民商事活动中,某些公司投资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以自己的真实身份参与公司,但为了通过投资享受公司经营收益,就以另一人的名义冠名于公司,使另一人成为公司形式意义上的股东。这种名义股东多系投资人亲友,一般是出于帮忙或其他原因,但往往也忽略了其中的风险。
近日,潜江法院审理了郑某诉A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郑某要求确认其非A公司股东并要求某公司立即在国家行政登记部门消除郑某股东登记信息。此事起因于一份留用察看处分决定,因郑某的身份特殊,系某银行职工,先后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了三家公司并担任监事,违反了总行《员工行为禁止规定(2016年版)》,遂给予其行政留用察看(24个月)处分。此处分决定让郑某知晓了其中利害,也深受其困扰。本案中A公司工商登记显示郑某为股东,系该公司监事,但郑某诉称其并非实际股东,仅是名义股东,系郑某叔叔擅自利用郑某的身份信息进行的工商登记,未经其许可同意,此事对其造成极大负面影响,经与A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只能提起本案诉讼。
双方庭审中均认可郑某系名义股东,实际投资人为郑某的叔叔(已去世)。经查明郑某也未参与A公司经营管理和分红,加之郑某叔叔生前出具《说明》表明郑某叔叔以郑某名义对多家企业(包含某公司)进行了投资,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均非郑某本人签署,由郑某叔叔代签。据此,法官认定郑某系A公司名义股东,不享有该公司股东资格,对其要求确认非A公司股东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但郑某能否要求A公司立即在国家行政登记部门消除其股东登记信息呢?
因股东登记是指有权登记的机关对股东的姓名(名称)、持股数等事项所作的记载,是一项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它表明了有权登记的机关对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的一种确认和公示。郑某虽不享有A公司股东资格这一身份权利,但郑某系其叔叔的股权代持人,其叔叔的该股权尚未进行继承处理或变更,要消除工商部门的股东登记信息,必须进行股东变更,只有出现股东发生变更的事实后才能按照流程申请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基于此,郑某不能要求直接在工商部门消除其股东信息,故其该项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
司法实践中名义股东面临的风险远不止此,比如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实,可能会被公司债权人或其股东追索。相同地,如果因名义股东个人对外债务无法清偿,牵连到该股权被处置,也会损害实际出资人利益。
因此提醒广大意欲经商投资者,要善于提高自身风险识别能力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理性投资。
(胡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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