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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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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退还引纠纷法官调解“一别两宽”
2021-09-03 22:21:30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婚姻是人生大事,自古以来,在缔结婚姻的过程中,就有许多的礼仪,有一些甚至延续至今,其中就有男方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也就是老百姓口中所谓的“彩礼”。实际生活中,不乏因此本末倒置,导致恶语相向、甚至一拍两散的结局,令人唏嘘不已。近日,潜江法院浩口法庭就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
 
案情简介
小张和小李虽是经亲友介绍相识恋爱,很快双方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双方父母见面、到对方家中“认门”、给付彩礼和商议婚后计划,一切都在有条不紊地进行。可当小李得知小张父母没有按照之前承诺的金额支付新房首付款时,开始产生矛盾,双方商议许久未果,甚至逐步发展到了退婚的境地。退婚过程中,双方亲友对彼此颇有怨言,矛盾进一步激化。小张起诉至潜江法院,要求小李返还彩礼以及恋爱期间支出的费用。
潜江法院浩口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双方主要是对退还彩礼的金额意见不统一,以及退还过程中对对方亲友的部分不当言辞有情绪,而旁听席上的双方亲友更是情绪激动、言辞激烈。
基于此,承办人从法理和人情的角度分析,分别做当事人的工作,一方面从法律的角度,明确告知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恋爱期间合理支出的费用,比如约会的开支、节日红包等,不属于上述返还的范畴;另一方面从感情的角度进行劝慰,积极引导双方能够换位思考,各退一步,希望双方顾念往日情分,好合好散。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
因返还彩礼引起的争议,近年来也屡见不鲜,在办理这一类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对于符合情形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
中国是礼仪之邦,男女缔结婚姻过程中的礼仪,承载的是亲人对婚事的期待、对新人的祝福、对未来的向往。给付彩礼,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既有确定婚姻关系的功能,也有表达双方情感的作用。彩礼金额过高,或者因为彩礼的给付产生矛盾,失去了其本身蕴含的美好寓意,把情感表达变成了物质交换,成为了新人和新人家庭的负担,也让亲情、爱情让位与讨价还价、锱铢必较的金钱利益,得不偿失、本末倒置。因此,我们要积极推进移风易俗,倡导正确的婚恋观,建设幸福美好的小家庭和文明和谐的大社会!
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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