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03 20:48:41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身处信息时代,数据的产生成为了大家日常行为的必然产物。出行软件上的购票记录、银行卡账单上的消费明细……一言一行所遍及之处无不留下数据。
近年来,公民信息被泄露事件层出不穷,信息买卖日益猖獗,个人隐私面临严重威胁,引发社会普遍焦虑。近日,潜江法院就依法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邱某、刘某共同出资租赁潜江市章华中路A楼一处房间作为办公室,配置办公用品和工作使用的手机,并招揽高某、柳某、肖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采取冒充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拨打股民电话,通过“话术单”的内容收集有意向的股民并添加股民进入自建的微信群,每添加一人,吴某(另案处理)支付100元报酬。期间,吴某提供75011条股民信息(电话号码)给邱某、刘某,二人通过上述方式添加200余人并提供给吴某,非法获利共计20400元。
潜江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刘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50000条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予依法惩处。邱某和刘某均投案自首,当庭认罪悔罪,最终被告人邱某和刘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呈上升趋势,广大公众愈发重视个人隐私的保护,我们要进一步提高防范意识,保持警惕。本案的审理再度敲响个人信息的安全警钟,潜江法院将依法惩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坚决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法官提醒
我国首部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法明确: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范围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保存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法律规定,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不得以个人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服务。而且,公民对个人信息的处理是有权撤回同意的。
(潜江法院刑庭 肖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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