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主办: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指导协办: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员会出品:湖北特别关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治导读:
“三重境界”守护大写的中国“V” ——郧阳检察助力南水北调中线核心水源区保护纪实 武汉都市圈检察机关大动作!九地在鄂州会签这份文件 武汉中院:以高质量司法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 零距离见证湖北流域综合治理成效 中央、省级媒体组团“打卡”!深挖十堰检察新闻“富矿”! 荆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平安建设工作情况 公安县:“两长”同庭履职,“亮剑”职务犯罪 唇枪舌战 精英对决丨荆州市检察机关公诉人论辩赛精彩来袭 2022年度十大检察新闻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评选揭晓 “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40件参选案例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终是难逃法网
2021-09-03 20:48:41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身处信息时代,数据的产生成为了大家日常行为的必然产物。出行软件上的购票记录、银行卡账单上的消费明细……一言一行所遍及之处无不留下数据。
近年来,公民信息被泄露事件层出不穷,信息买卖日益猖獗,个人隐私面临严重威胁,引发社会普遍焦虑。近日,潜江法院就依法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邱某、刘某共同出资租赁潜江市章华中路A楼一处房间作为办公室,配置办公用品和工作使用的手机,并招揽高某、柳某、肖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采取冒充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拨打股民电话,通过“话术单”的内容收集有意向的股民并添加股民进入自建的微信群,每添加一人,吴某(另案处理)支付100元报酬。期间,吴某提供75011条股民信息(电话号码)给邱某、刘某,二人通过上述方式添加200余人并提供给吴某,非法获利共计20400元。
潜江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刘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50000条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予依法惩处。邱某和刘某均投案自首,当庭认罪悔罪,最终被告人邱某和刘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呈上升趋势,广大公众愈发重视个人隐私的保护,我们要进一步提高防范意识,保持警惕。本案的审理再度敲响个人信息的安全警钟,潜江法院将依法惩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坚决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法官提醒
我国首部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法明确: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范围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保存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法律规定,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不得以个人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服务。而且,公民对个人信息的处理是有权撤回同意的。
(潜江法院刑庭  肖淇
电子杂志往期回顾

关注楚天法治微信公众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