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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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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当众烧毁诉讼文书 予以训诫罚款惩处
2020-06-28 15:01:47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夫妻之间闹离婚,有点情绪能理解,发发脾气也就算了,怎么能当众烧毁传票……
5月21日,男子程某领到起诉状、传票后泄私愤当众烧毁,该当事人被麻城市法院训诫和处罚。
5月15日,当事人程某的妻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其离婚,麻城市法院宋埠法庭于5月18日电话联系程某,通知其领取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是程某一直不接电话。
5月21日,宋埠法庭工作人员前往被告程某工作的某工地,找到程某后,将其叫到一边,向其说明来意,并将该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交到其手中,程某接过诉讼文书后,当场将其丢入火中全部烧毁,现场有数名施工人员,造成了不良影响。
承办法官立即将该情况向分管院领导汇报,麻城市法院随后派出司法警察前往事发地,将程某带回法庭进行调查处理。
 
到法庭后,承办法官对程某的违法行为进行训诫。经过承办法官的批评教育以及释法说理,程某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诚恳地向承办法官道歉并写下悔过书。考虑到程某独自一个人照看年幼小孩和老人,加上家里经济困难,法庭依法对程某处以罚款1000元,程某自愿接受处罚,当场缴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属于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因此,视情节的轻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对其予以拘留、罚款。本事件中,人民法院针对程某当众烧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的行为,根据他认错态度以及家庭情况给予1000元罚款的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据此,法官提醒,法律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一时的冲动故意毁损法律文书,其行为严重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熊文胜   黄燕 汪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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