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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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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朋友“帮忙”犯洗钱罪 别“仗义”办了“糊涂事”
2021-08-26 17:04:27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明知道别人虚构事实还要“仗义”为其证明,并提供资金账户,最终身陷囹圄懊悔不已。经黄石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近日,下陆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兵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在2009年,胡某某(另案处理)在担任黄石市某集团公司领导期间,占用该集团下属某公司生产用库房,并将其中76.68平方米改造成住房,后出资3.2万元对其装修并租给刘某相居住。2012年,黄石矿务局在解决历史遗留的房改问题时,胡某某借机将租于刘某相的该处住房加入房改计划,后要求该公司 职工刘某忠以其父刘某全的名义,为刘某相购买该住房(刘某相不符合该集团棚户区购买房改房资格),胡某某出资4万元。2018年,该住房被纳入拆迁房屋。
2019年夏天,胡某某为从拆迁补偿中获取利益,找到被告人李某兵帮忙,要求李某兵对外证明,上述该住房的装修6万元和购买房款4万元都是借李某兵本人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到位后收回借款本息;李某兵同意帮忙。2020年1月21日,又在胡某某要求下,刘某相给刘某忠出具证明,具体为刘某相2010年借李某兵6万元用于房屋装修,至今未还,同意在房屋补偿款中支付本息合计16万元等内容。李某兵明知证明内容与事实不符,按胡某某的要求现场在刘某相出具的证明上签字。当天,刘某忠将16万元转账到李某兵提供的资金账户。该款由李某兵一直保管。2020年11月李某兵被黄石纪委监委谈话后,说明了16万元钱款的由来并上交,随后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兵之所以构成洗钱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其在明知他人虚构事实的情况下依然为他人提供证明,并提供资金账户,为他人掩饰、隐瞒贪污贿赂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提供帮助,最终成为刑法规制和打击的对象。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明确提出,要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要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促进社会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因此,建设法治社会,不仅人人有责、人人尽责,而且要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逐步培育法治信仰,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原则。但是像本案中这样缺乏法治意识、突破法律底线的“帮助”不仅有违于诚信原则和法治观念养成,严重者将涉嫌刑事犯罪并为自己招来牢狱之灾。
彭小陛   胡少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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