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爱,伟大而平凡,如润物春雨,似拂面和风;有一份情,无私而博大,绵绵不断,情谊深长。这就是母爱,永远都是不求回报,无私的付出……
近日,蕲春法院民二庭调解了一起关于变更抚养权的纠纷。
案情回顾
近日,小珍母亲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并向法院提交了一封11岁的小珍写的信。
承办法官顾俊了解情况后,驱车来到了小珍所在的学校,与其交谈了近两个小时,详细地了解了她的生活、学习情况及内心的真实想法。
原来,2019年8月16日,小珍的父母协议离婚,小珍随父亲生活。由于小珍父亲的教育方式比较粗暴,对小珍生活起居也比较粗心,所以小珍一直希望能够随母亲一起生活。了解情况后的顾法官找来小珍父母,面对面进行释法析理,劝解小珍父亲要及时履行抚养子女义务,不能虐待子女;小珍母亲也有义务协助小珍父亲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小珍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小珍年满十八周岁,小珍的脸上重新露出了开心的笑容。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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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晗晗 许澜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