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自家农作物不被野猪捣毁,私自在农作物周围拉起电网,不曾想自以为安全的操作,不料没电到野猪,却导致他人触电身亡。近日,武穴法院审结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依法判处桑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桑某在某水库边的水田里种植山药和水稻,为驱赶野猪捣毁其农作物,便擅自在田地边架设电网,意图电击野猪。桑某为防止人触电,在田地边插上警示牌,通电时间为每晚21时至凌晨4时。一天晚上,被害人何某、邓某骑一辆摩托车途径电网附近。次日早上七时,两人被发现倒在水田里。八时许,桑某还未到案发现场就被民警抓获。案发后,桑某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桑某私自架设电网时,就已预见可能造成危害后果,遂采取告示、晚上通电、凌晨断电等措施以防止危害结果发生,但由于过于自信,使危害结果未能避免,因而造成二人死亡的后果,主观上属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向被害人亲属赔偿,量刑时将予以考虑。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以上判决。
(
熊毅 余文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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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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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为了防盗或者保护庄稼免受野猪等野生动物的捣毁,总有一些人心存侥幸心理,枉顾他人的生命安全私架电网,这样不仅对供电线路安全运行造成危害,更重要的是对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还给公共安全带来重大隐患。本案中,桑某一开始只为驱赶野猪,最终却伤了人,这样的结果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因此,武穴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切勿抱着任何侥幸心理铤而走险,以免酿成惨剧,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而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