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理赔”暗藏诈骗陷阱 电信诈骗团伙多人获刑领罚
2021-08-05 16:42:15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近日,黄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电信诈骗案,被告人江某、黄某、郭某电信诈骗3.4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一万元不等,追缴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查明,江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购买个人信息、网络支付平台的二维码以及笔记本、手机、无线路由器等电信设施,以每天1300元的价格租下郭某位于江西省于都县的一处房屋,邀约黄某、谢某(另案处理)、陈某(在逃)等人一同实施电信诈骗活动。江某负责统筹协调安排工作,黄某负责记账和管理业务员,陈某等人充当业务员,负责实施电信诈骗,谢某负责做饭等后勤事务,郭某负责采购生活物品。陈某利用江某买来的个人信息,通过电话冒充快递公司理赔中心客服以快递丢失可理赔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的信任。王某按照陈某的提示扫描二维码、点击链接填写银行卡信息,被骗走3.4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江某、黄某的家属主动退还被害人王某3.4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黄某、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以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黄某、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黄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黄某、郭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提供场所等帮助,其收取的房租等费用系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陈显)
法条链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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