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赤壁市人民法院再审后予以改判,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60000元。7月19日,胡某某专程来到赤壁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送来“依法监督彰正义,立检为民暖人心”锦旗表达感谢之情。
2019年,胡某某突然发现其房屋被法院查封,一查原来是2008年的时候其与陈某某签过一份《售房协议》,赤壁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其将房屋出售给陈某某并未按期交付房屋,收取的购房款160000元应予以返还,判决胡某某向陈某某返还购房款160000元。无端被要求返还购房款,导致胡某某的房产被查封,胡某某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无奈之下,胡某某向赤壁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官经过详细阅卷发现,在庭审中,陈某某自认在签订《售房协议》的当天通过转账向胡某某支付购房款160000元,但未向法院提交银行转账凭证,法院亦未要求陈某某提供银行转账凭证。检察官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对于陈某某是否实际支付160000元购房款,只有陈某某一方的陈述及收据,并未有购房款实际支付的证据予以佐证。检察官决定从160000元购房款入手。在询问陈某某时,陈某某称自己没有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胡某某支付160000元购房款。经调查双方2008年1月至2020年4月所有银行账户及银行流水,并无陈某某向胡某某转账160000元的转账记录。通过调查陈某某,检察官认为案外人吴某某是本案关键人物,遂立即询问吴某某,吴某某亦认可陈某某与胡某某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陈某某与胡某某签订《售房协议》只是为了其顺利收回案外人李某某所欠的银行贷款。
通过调查当事人及案外人、调取银行流水等,检察官逐步厘清案情脉络,陈某某与胡某某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双方签订《售房协议》也并非真实意思表示,陈某某并未向胡某某支付160000元购房款,遂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向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赤壁市人民法院经再审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不服,依法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在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前,应穷尽法院救济途径,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不服再审裁判的,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
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五)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六)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七)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
卢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