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0 17:05:27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近日,黄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熊某在从事家政服务过程中盗窃雇主351元现金及4条香烟,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被告人熊某在黄梅县某小区雇主潘某家做家政服务。7月5日上午,熊某在打扫一楼卧室时,发现床头柜上放有一黑色小包,便将包内200元现金盗走;7月6日上午,熊某在洗衣服的时候,将衣服口袋里151元现金盗走;8月5日上午,熊某在打扫客厅卫生时,将客厅茶几下面一红色袋子里的4条黄鹤楼1916香烟盗走。之后,熊某将其中一条香烟以860元的价格变卖给某超市,将剩余3条香烟另行变卖。
另查明,案发后,4条黄鹤楼1916香烟均被公安机关追回,经鉴定香烟总价值4000元;且被告人熊某家属已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351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熊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亲属已退清全部赃款,未造成被害人实际财产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亦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熊某借助从事家政工作之机,监守自盗,不仅让自己身陷囹圄,还丢了工作、被处罚金,可谓偷鸡不成蚀把米。在此提醒相关从业人员应引以为戒,珍惜就业机会,坚守职业道德,对法律保持敬畏之心。
(陈显)
关注楚天法治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