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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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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已婚男恋爱期间获赠的财物,分手后要返还吗?
2021-07-09 18:14:12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张女士经营一家企业,收入状况较好。近日,她却遇到了烦心事,前男友王某将她起诉到法院,要求她返还财物。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张女士因工作关系与王某于2014年结识,二人一直以朋友相处。2017年6月,王某在得知张女士单身后,对张女士展开追求,并坦承自己已婚已育,但与妻子分居多年,因顾及子女才未离婚。为表达爱意,同年7月,王某购买了一辆价值30余万元的小型客车,并将该车无偿提供给张女士使用,之后还将该车登记到张女士名下。张女士经过一番挣扎,接受了王某的追求。
确立关系后,张女士会帮助王某打点一些公司事务,二人常有金钱上的往来,且还多次商议定居美国之事。去年受疫情影响,王某身居美国,张女士留在了国内,二人因两地分居产生矛盾,并在年底分手。分手后,涉案车辆仍由张女士实际使用。
今年4月,王某一纸诉状将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张女士偿还不当得利100余万元及上述小型客车一辆。
张女士气愤至极,恋爱三四年,其无偿替王某处理公司事务,承担共同生活费用,还负担了二人数次往返美国的开销,按照二人的资金账目显示,王某还应返还张女士206万余元,故张女士提起反诉。
经嘉鱼县人民法院审理,王某和张女士资金往来较频繁,且涉及的金额较大,二人均无法说明每笔资金往来的具体事由,故同时撤回了要求对方返还资金的起诉和反诉,王某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返还车辆。经过调解,张女士同意返还诉争车辆,并当场交付了车辆及相关证件资料等。
庭后,张女士苦笑着说:陷入畸形的感情注定没有好结果,这些年我误了年华又伤了心,真是悔不当初。
杨其美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本案中,王某在未离婚的情况下与他人恋爱,违反法律规定;张女士明知他人已婚还插足他人婚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二人都应受到道德谴责。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王某向张女士赠与车辆,并非“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开支,也非公司经营开支,其赠与行为损害了王某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违反公序良俗,王某的妻子可以要求返还。本案因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女性朋友在追求幸福时,要遵守伦理道德,自尊、自爱、自立,只有双方人格平等且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感情,才能受到社会的认可和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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