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28 19:00:32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武穴一男子钟某多次买卖银行卡非法获利,近日,经武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市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钟某所退的违法所得一万二千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情回顾
2019年至2020年9月,钟某多次让其朋友办理银行卡,以每张500元至10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后将收购的银行卡通过社交网络联系买方,以快递交付的方式出售获利。经查实钟某先后从朋友那里收购42张银行卡,非法获利12000元。案发后,钟某亲属代其退还违法所得。
检察官办案
检察官认为,被告人钟某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法院认为检察院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因银行卡导致的违法犯罪案件屡见不鲜,广大人民群众要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防止丢失,以免被有心之人利用,更不能为了贪图小便宜出售或者借用自己和他人的银行卡,否则可能受到法律的惩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熊毅 张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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