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2月13日,当事人罗某某驾驶鄂AXXXXZ号车沿107国道由官塘往赤壁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107国道官塘变电站前段路段时,与同向陈某某驾驶的,载乘毛某某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陈某某、毛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经过交警大队现场勘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当事人罗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陈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事发当天,陈某某家属对两位死者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子女抚养和父母赡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向罗某某方提出180万元的赔偿要求,但是罗某某认为赔偿数额太大,超出了自身的承受范围,只同意赔偿120万元。
【调解过程】
事故发生后,官塘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一时间介入案件了解情况,为后续的调解工作做准备。两名死者系夫妻关系,同时离世给死者的亲属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死者陈某某八十岁的老母亲几度昏厥,其它亲属情绪比较激动,调解员立即上前安抚陈某某家属情绪,也表示理解失去至亲、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既然逝者已矣,生者当如斯,陈某某、毛某某已经离去,作为家属更要坚强地、好好地活下去,让陈某某、毛某某在天之灵也能够安息。
调解员见状随即将双方分开,开展背对背劝导调解。在调解室中,调解员向各方当事人告知了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工作原则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各方当事人均表示知晓且无异议。调解员一方面对陈某某家属讲明其驾驶无牌照摩托车本身就是违法的,其自身存在过错,引导其适当降低赔偿金额。一方面劝说罗某某应体恤对方家庭的困难和突然失去两位亲人给家属造成的精神伤害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赔偿款。通过调解员反复耐心调解,诚恳的话语、热情的态度终于打动了双方当事人,终于促使双方达成共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参加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等赔偿金额为140万元。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并不复杂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纠纷,事故责任分担和鉴定结果清晰,但是由于各方当事人对赔偿金额的意见差异较大,导致案件的调解难度增加。
在本起纠纷当中,调解员分析了各方当事人个人境况、心理状况和争议焦点,并制定了调解方案,然后在调解过程中,根据不同当事人的个体差异和情绪状态,选择适当的调解方法,掌握调解节奏,严格调解与灵活处理相结合。在向双方当事人阐明法律规范和责任比例的基础上,从当事人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帮助当事人分析和认识各种纠纷解决方案的利弊,使得当事人知晓“利害得失”,从而引导当事人自愿做出退让,作出让步,达成和解协议,最终成功化解了这起纠纷。
(李银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