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07 15:09:48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买房是人生中的大事,很多人在买房时会综合考量楼盘位置、配套设施、小区环境、户型、楼层等等,在不了解情况时,就会找“熟人”帮忙。近日,石首市一对夫妻却在“熟人”的“帮助”下,落得“房财两空”的境地。
2020年9月初,赵某、钱某夫妻听信作为石首市B公司销售人员孙某提前预定房源可享购房优惠的说辞,向其购买B公司A楼盘在建住房。因是熟人,赵某、钱某夫妻出于信任没有前往楼盘售楼处办理购房手续,而是直接委托孙某办理,并前后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孙某转出购房预缴款项共计人民币8万元整,期间孙某盗取公司的空白《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购房交款明细表》及《收据》,伪造房屋购买信息后出具给赵某、钱某夫妻。2020年11月初,赵某感觉蹊跷,打电话给A楼盘售楼处才发现孙某未将8万元款项上交B公司。B公司与赵某一起报警,随后孙某被抓获。
石首市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孙某以虚构的优惠活动、优惠比例相诱,利用伪造与公司负责人的聊天记录和盗取的公司收款凭证、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经石首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石首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退赔赵某、钱某8万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孙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大家:房屋买卖需谨慎,到正规渠道了解办理,切勿一味听信“熟人”之言,落入“人情圈套”。
1、向“场外交易”说“不”。在购房时应尽量亲自到售楼处办理购房手续,通过中介买房时,应尽量找正规中介公司,警惕远低于市场价格的“陷阱”。
2、向“掉以轻心”说“不”。购房时要仔细核对合同文本、印章名称、收款方名称是否一致,确保购房合同真实有效。
3、向“私下转账”说“不”。购房时所有财务交易都应通过开发商在银行开立的公司账户进行,账户名称应与购房合同印章签署名称一致。切勿轻信熟人“内部价”进行私下委托,付款后及时向开发商索要正规发票。
(秦诗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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