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检察:捡到他人社保卡后取款 为何触犯信用卡诈骗罪
2021-04-28 17:48:49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2021年3月24日,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对胡某某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蕲春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于2021年4月23日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胡某某与周某系前后屋邻居,胡某某经常去周某家闲坐话家常。2020年8月中旬,胡某某在住处附近街道捡到一张社保卡,一眼便认出卡上姓名及照片是周某,胡某某想起曾与周某闲聊时其提到过社保卡密码,遂心生贪念,未将该卡返还周某。因惧怕他人发现,胡某某于8月16日、8月18日、8月23日三次乘坐出租车至隔壁乡镇农商行ATM机取款,共计28800元。8月27日,周某发现社保卡丢失且卡内余额不翼而飞,遂向公安机关报警,胡某某得知后劝说周某当退财消灾,后借口回娘家不见踪影。2020年11月17日,胡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还周某社保卡及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指控:胡某某在捡拾到周某社保卡后,明知该卡为周某所有仍然冒用,且多次乘车前往异地取款,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明显。社保卡属具备金融功能的双账户社保卡,该卡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功能,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属“信用卡”范畴,胡某某于ATM机取款系行使该卡的金融功能。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多次冒用该卡取款,数额较大,侵犯了信用卡管理秩序和他人财产权益,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检察官提醒:社会保障卡虽多用于医疗、养老保险事项,但其同时具备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申领社保卡后要及时修改原始密码并妥善保管,勿随意将密码告知他人。拾得他人银行卡、社保卡应及时联系失主或公安机关,天降“横财”不可取,切勿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
(熊毅 张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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