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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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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出轨后与妻子签订《婚内财产协议》 法院判定有效
2021-04-16 11:56:09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近日,武汉市汉阳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净身出户”保证书和《婚内财产协议》的离婚纠纷。
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06年8月相识,2006年12月登记结婚,2007年8月11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甲。婚后,张某、李某共同购置了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某小区房屋一套,以及大众牌小轿车一辆。初期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可,2015年开始因被告出轨,双方为家庭生活、子女抚养等事宜经常发生争吵,双方感情产生隔阂。
2015年年底,张某发现李某有出轨行为后,李某亲笔书写《保证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本人因在婚内出轨,特向老婆(张某)保证。如再犯此事,将放弃所有财产,净身出户,儿子归本人(李某)抚养长大,特此保证!”
2016年年初,张某、李某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双方购置的上述房屋、车辆均归张某所有,属于张某的婚内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婚后存款、股票、股权、理财产品等一切财产,均归张某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在协议签订后7日内将名下的存款约65万元转至张某名下等内容。
2019年9月,张某、李某因感情不合开始分居。2020年1月,男方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张某不同意离婚,法院于当年6月判决驳回李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2020年6月,女方张某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至本院要求与李某离婚,提出儿子由张某抚养,涉案房屋、售车款归张某所有。诉讼过程中,李某将涉案大众牌汽车以12万元的价款出售。李某表示同意离婚,辩称售车款12万元已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以及第二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张某、李某签订上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于张某、李某婚后购买的大众牌小轿车,双方已在《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归张某所有。李某未经张某同意,将该车辆售卖,所得价款应归张某所有。李某辩称该款项已用于归还夫妻共同债务,但未提交证据证明。
因此法院判决准予张某、李某离婚;婚生子由张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李某可于每周六探视婚生子;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某小区房屋一套归张某所有;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支付售车款12万元。

法官说法:
随着个人财产类型的多样化,很多夫妻为了将来不为财产产生纠纷,会协商签订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一经签订,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能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情况,否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反悔。夫妻双方一旦发生离婚纠纷,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内容来履行。本案李某在婚内出轨后,为继续维持婚姻,自愿与张某签订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为张某的个人财产,归张某所有。双方因离婚纠纷起诉至法院,张某主张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分割财产,法院予以支持,依法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张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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