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检察机关的批评教育,我决定撤回上诉,接受法院的判决。”
近日,由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名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判处后又上诉的被告人,在接受检察官耐心细致的教育后,即刻表示撤回上诉,接受法院的判决,认罪服法。
2021年1月,公安机关以夏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移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法决定对案件启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案件时经过权利告知、讯问核实、听取意见等环节,夏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该院向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提出对夏某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获采纳,以盗窃罪依法判处夏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夏某在收到一审判决后,又以一审法院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该院经审查认为,夏某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违背认罪认罚承诺,不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从宽处罚,应当依法提起抗诉。
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将认罪认罚从宽工作做细做实,承办检察官首先与上诉人夏某进行了沟通,对夏某采取了批评教育。经过检察机关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夏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会带来的法律后果。对此,夏某主动要求撤回上诉,表示认罪服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初衷在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倡导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提升诉讼质量和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其适用的条件是被告人真诚认罪悔过、自愿接受处罚,从而在量刑时予以从宽处理。但如果违背诉讼诚信原则,想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针对心存侥幸、不真诚认罪悔罪的被告人,检察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适时提起抗诉,打击犯罪分子的投机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始终坚守着一切为了人民的初心,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抓手,力争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下一步,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将多措并举,持续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实做细,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吴学星 吴忠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