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王萍 胡小花
20l8年新修订的刑诉法从立法上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制度对于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促进国家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确保认罪认罚案件规范准确办理,下面,笔者结合麻城市人民检察院针对2020年1-9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谈谈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做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1-9月适用认罪认罚基本情况
2020年1月至9月,该院适用认罪认罚案件598件715人,认罪认罚适用率89.09%,同比上升29.74个百分点。由上图分析可得,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推进,认罪认罚适用率整体呈上升趋势,基本稳定在90%左右。
值班律师参与情况。2020年1月至9月,该院适用认罪认罚案件辩护人及值班律师参与626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参与率为93.43%。由上图分析可得,从6月开始,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参与率呈下降趋势,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辩护人或值班律师100%全覆盖的要求还有差距。
速裁程序适用情况。2020年1月至9月,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出庭467件,其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63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74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330件。速裁程序适用率为70.66%,同比上升59.55个百分点。由上图分析可得,受疫情影响,2-4月速裁程序适用率较低,从5月开始有所回升。
量刑幅度适用情况。2020年1月至9月,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人数538人,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人数139人,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399人,幅度刑适用率25.84%,确定刑适用率74.16%,采纳量刑建议519人,量刑建议采纳率96.47%。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从近期工作情况看,该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总体运行良好,进一步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规范化存在不足
一是案卡填录不准确。案卡填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认罪认罚案件在填录案卡时容易漏填或误填“检察机关是否适用认罪认罚”、“认罪认罚建议法院适用程序”、“辩护人及值班律师情况”、“审判阶段是否适用认罪认罚”、“审判阶段适用认罪认罚情况”、“量刑建议情况”、“量刑建议内容”、“是否法院采纳量刑建议”等内容。2020年1月至9月,共有31件案件假填认罪认罚、10件案件漏填认罪认罚、48件案件漏填辩护人及值班律师案卡。假填认罪认罚是在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案卡栏勾选“是”,但未上传认罪认罚具结书,系统抓取假填,或是少数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误填了适用认罪认罚的案卡;漏填认罪认罚由于承办人在办案系统中上传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检察机关是否适用认罪认罚案卡栏未勾选“是”,系办案人员疏忽大意所致;对于有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参与的认罪认罚案件,检察官未及时填录“是否委托辩护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情况”等有关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案卡信息,导致统计子系统无法提取到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参与情况。
二是文书拟制不规范。在文书制作方面,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未制作《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通知书》,案件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没有阐述被告人是否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抑或表述了该量刑情节却未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在文书附件上传方面,部分认罪认罚案件从系统中只能看到自动生成、无签名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未将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签名捺印、有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签字见证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扫描回传至系统,同时缺少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执业证明、委托手续或提供法律帮助手续等材料与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字相互印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办案规则存在冲突
《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要求,检察官承办案件,采用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原则。案件办理、审核、流转、管理应当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进行。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办案部门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轻刑犯罪案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于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轻刑犯罪,案管部门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平台上以随机轮案的方式将受理的案件分给专门的办案组,由于此类案件占比较重,分配到承办检察官平台上的案件数量较多,且基本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采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在整个办案周期内容易出现案件梗阻的情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精准量刑还有差距
目前,在主刑量刑方面,出台了相关的文件确定具体犯罪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最高法院目前已经发布了23个常见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湖北省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发布了15种常见罪名,涉及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等。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现有给出量刑指导意见的具体犯罪,存在检察官之间精准量刑标准把握不一的情况;有的罪名没有给出量刑指导意见,导致检察官在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时,没有可以依据的法律条款,精准量刑标准难以把握。
辩护人及值班律师参与率有待提升
值班律师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多数值班律师只是作为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见证人,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很少进行深入了解,故很少对检察人员的量刑建议提出看法和意见。部分案件承办人将犯罪嫌疑人表态认罪的案件算成认罪认罚案件的情况,导致认罪认罚案件的基数虚高但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参与人数未增加,整体上拉低了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参与率。
速裁程序适用率有待提高
适用速裁程序集中在常见多发、相对简单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不含三年)的轻刑案。具体到单个罪名中,适用裁程序审理案件涉及的罪名较为集中,其中危险驾驶罪277件,占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86.83%;盗窃罪15件,占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4.7%;交通肇事罪14件,占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4.39%;故意伤害罪13件,占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4.08%。对于相对复杂的犯罪,有的尚未适用,如串通投标罪以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开设赌场罪等;有的虽有适用但比例明显偏低,如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适用认罪认罚的占比分别仅为61.9%和72.22%。总体来看,除刑法分则中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章节的危险驾驶罪、
交通肇事罪外,其他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比率不高。
意见和建议
进一步强化案卡填录与文书拟制责任。承办检察官真实、规范、准确的填录案卡、拟制文书、操作流程节点,确保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生成的各类案卡信息、节点信息、法律文书等准确、完整,确保检察业务统计工作科学、有价值,为领导作出正确决策提供参考。要严格按照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相关要求进行案卡填录,正确拟制认罪认罚各类常用法律文书,及时上传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签名捺印、有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签字见证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进一步加强办案程序的规范性、准确性,对案卡填录不准确、文书拟制不规范、办案节点超期等情况予以通报,并纳入到检察官绩效考核中。
进一步提升精准量刑能力。业务部门工作人员要加强专业知识学习和素能培训,做到“专、精、尖”,及时学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文件,掌握新的规定,通过不断学习来提升业务能力。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办案检察官要加强对相关量刑规范、量刑规则等文件的学习培训,熟练掌握量刑的基本规范、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对具体犯罪的量刑做到法律条款适用有据可依,加强与业务部门之间、法检之间的沟通联系,统一量刑基准,就常见罪名统一主刑、附加刑、缓刑适用量刑标准达成共识,不断提高量刑精准度。
进一步发挥值班律师作用。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规定,与法律援助机构沟通协调加大值班律师派驻力度,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要充分保障值班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辩护权。在审查起诉阶段,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赋予值班律师享有与法律援助律师和辩护人律师同等权限,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依法听取值班律师对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方面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值班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保证值班律师参与控辩量刑协商、当场具结签字,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进一步提高速裁程序适用率。速裁程序在审查起诉环节一般不制作审查报告,在实际工作中案件承办人制作审查报告(速裁程序、表格式),出庭公诉环节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在程序上实现了简案快办、类案集办,提高了办案的效率。检察机关积极推进速裁程序集中移送、集中起诉、集中办理的办案模式,以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为例,成立独立的办案组专办此类案件,案件管理部门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后台配置相应的办案权限,案件受理后统一分流、承办人统一移诉,提高认罪认罚案件速裁程序适用率。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的,应当积极适用,提高诉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