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法治讯(通讯员 曾琼)近日,由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尹晔斌办理的张某挪用公款抗诉案获改判,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令一审法院对涉案赃款作出补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量刑部分,改判张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此,尹晔斌检察长入额后办理的第四件案件圆满办结。
入额院领导直接办案制度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如今这一制度已全面落地开花。自2015年初领受全省第一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任务以来,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先行先试、积极探索,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通过建立权力责任清单、科学组建办案组、明确检察人员的职责权限、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入额领导直接办案等配套机制,让检察官角色实现回归,让司法责任制落地生根。经过近两年的实践运行,改革释放的活力逐步显现。
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不当“甩手掌柜”
检察官既是司法办案的主体,也是司法责任的主体。市检察院首批45名检察官分布在15个业务部门不同岗位,在权限范围内独立作出“决断”或提出意见。批捕部检察官饶婷办理理代某、王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时,她认为认该案关键证据尚未调取到位,无法确定嫌疑人是否达到追诉标准,建议存疑不捕,跳过以往的“集体讨论”环节,直接向分管检察长汇报后,分管检察长采纳了她的意见。
不让检察官当“甩手掌柜”,从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数量和会前审查机制也得到了反映。据统计,今年以来,市检察院只召开5次检委会讨论11件疑难复杂案件,案件数量较改革前同比下降约40%,相当一部分案件在会前审查时过滤了。按照会前审查过滤机制要求,检察官能独立决定的案件,在各自权限内做出决定,不能“上交问题”,避免上一级审批责任人或检委会成为“避风港”。
放权不等于放任——内部监督网织就“紧箍咒”
“作为公诉席上的检察官,将来一定要广泛涉猎各领域的知识,成为一名复合型公诉人”。公诉部检察官袁泉称,检察官权力大,但责任也大、要求更高,直呼“不好当”!
案件管理部负责人曹洪斌介绍,除一年1-2次的案件质量集中大检查外,检察官每办理一件案件,都要由其他检察官交叉进行个案评查,并将评查结果纳入附卷归档。
实际上,案件质量评查只是加强对检察官监督制约的一个环节。除此之外,检察长和检委会的办案监督指导、办案组的内部监督、案件管理部门的流程监控、纪检监察部的纪律监督等等,早已织就了一张张监督网。袁泉坦言,放权后,抛开外部监督不讲,单就内部监督来看,不是弱化了,而是加强了。
拿案件管理部门的流程监控来说,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会在案件到期前半个月自动下达“预警”, “预警”天天响,提醒检察官加快进度,直至按时办结。
领导直接办案成常态——考核、表率与荣誉的多重压力
“领导不领导,办案来说话。”这是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后不少检察官的“私里话”。领导直接办案,是推动员额制改革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一个方向标。仅今年以来,市检察院“领导检察官”已办理各类案件18件,党组书记、检察长尹晔斌办理了2件;基层检察院领导直接办案224件。
领导办案已成为常态,大家逐渐见怪不怪。很显然,这是员额制改革带来的微妙变化。检察官的员额资源本来就紧张,进了检察官员额却不办案,对下,不能在检察干警中立威立信;对己,对不住检察官这个荣誉称号。更重要的是,领导办案还有考核任务,完不成办案任务就可能退出员额,“考核”这个指挥棒无疑成为领导自觉办案的“压舱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