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奇志 丁楠
当前,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尚在探索建设中,导致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得不到应有的关怀,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不利因素,司法实践中当被告人因证据“存疑”而被确认无罪时,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也就失去了索赔的机会。而被害人遭受人身伤害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如果被害人因此陷入生活上的困境而得不到适当救济的话,则会显失公平。因此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日益受到重视,建立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救助制度缺失。当前,指导我国开展刑事救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中央政法委等八部委联合会签的《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地方性的救助实施办法等,尚未建立具有法律意义约束力的刑事救助制度。于是,刑事救助缺失全国性法律规范,造成各地救助工作发展不均衡,负有社会义务的救助部门在救与不救、救谁、怎样救、救多少等问题上具有选择空间,随意性大,容易出现符合救助条件对象得不到救助或者救助标准过低等问题而起不到救助作用,失去了救助工作应有的化解社会矛盾作用。司法实践表明,有不少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的被害人或近亲属生活极为困难而亟需获取救助,往往是新的社会矛盾多发地,也是激化刑事案件矛盾的重要推手。
2、救助主体和范围模糊。任何法律制度都有其内在的司法价值,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价值就是让存在行为能力缺陷的刑事诉讼当事人得到法律上的援助,从而更好地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意见》虽然对重点救助主体和范围进行了规定,但对非重点救助主体和范围仅作了原则性规定,除明确了少数救助主体和范围外,其余救助主体和范围确定问题则是模糊不清,针对性不强,实践中也不便操作。
3、救助方式单一。刑事救助方式,即刑事救助机关实施刑事救助所采取的措施。目前,我国司法制度所确认的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方式仅有经济资助,以帮助刑事被害人解决基本生活方面的突出困难。然而,不同刑事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所遇困难不同,有物质上的,也有精神上的;有养老问题,也有监护问题;有来自刑事被害人的,也有来自其近亲属的;有可用钱解决的,也有用钱不能解决的等等。
4、救助资金无保障。救助资金“落实难”长期困绕着刑事救助工作开展。究其原因:一是国家设立的救助资金没有专门用于救助刑事被害人,存在着“短斤少两”现象。二是当前救助资金来源对政府部门依赖性强。《意见》明确规定救助资金主要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这样一来救助资金多少取决于政府部门支持程度,缺失强制性规定,随意性空间大。三是通过社会组织及个人捐助路径获取救助资金显得困难重重。救助资金保障不力,会酿成救助对象另辟救助蹊径,并带来不良后果。另外,救助资金短缺还将造成救助数额普遍偏低,与被害人需求相比无异于杯水车薪,只能体现“人文关怀”,救助效果差,难以实现救助目的。
二、健全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刑法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损失。但是法律没有赋予被害人有获得国家补偿救助的权利,当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而又无法得到被告人的赔偿时,被害人生活将陷入困境,甚至不能维持基本的正常的生活,已经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健全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非常必要,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1、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人没有经济赔偿能力、没有归案或者由于证据不足被撤案、不起诉、判无罪等原因,无法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况屡见不鲜,不少被害人在生命健康权受到严重侵害,经济受到重大损失无法得到必要的补偿,直接导致被害人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能缓解被害人的经济危机,摆脱困境,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2、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目前,刑事被害人成了一个庞大群体,处理不当将给社会稳定埋下重大隐患。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本身身体和心灵造成创伤,在其权益得不到补偿、生存状况恶化而又“取偿不能”、“求助无路”的情况下,就可能引发长期上访、仇视社会甚至报复社会,影响社会稳定。健全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
3、充分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关爱,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的调查,80%以上的刑事犯罪受害人无法从被告人方得到经济补偿。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只强调保护刑事被告人权利,而忽视了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公平正义的天平更多的是倾向了被告人,形成了被告人与被害人权利保护失衡,从而降低了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健全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充分体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4、有利于树立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权利向国家求助时,内心确信的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公正性,会挽回其所受的损失。而当犯罪人不能归案或者被害人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时,他们会因此怀疑法律的权威与司法的公信。因此,健全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在被害人无法得到加害人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国家和社会给予必要的补偿,有利于树立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三、健全和完善统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想
近年来,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就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很多检察院、法院通过各种方式对特困的刑事被害人进行积极的救助,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救助的范围和力度还很有限。通过立法建立国家统一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是当前健全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重点,为刑事被害人获得救助提供直接的、可行的法律依据,是时代趋势。笔者就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问题提出几方面的构想:
1、以立法的形式确立救助制度。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确立,不仅仅是为了解决被害人或者近亲属由于被害而造成的生活困难,更主要的是在被告人无力赔偿或者赔偿能力明显不足的情况下,给予被害人或者近亲属一定的救助,防止赔偿不到位而造成“次伤害”的恶果,从而舒缓被害人或者近亲属的情绪,实现平息与化解矛盾之目的。
2、明确救助主体和条件。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的被害人非死即严重伤残,此类犯罪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般明显不足,这些被害人或者近亲属往往需要得到国家的救助。这就是当前推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重点救助主体。明确救助主体后,开展救助工作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案件发生在本辖区,而不限于被害人或者近亲属是否本辖区常住人口。二是经调查确认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或者赔偿能力明显不足,如果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经双方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的,一般不进行国家救助。三是被害人或者近亲属因被害造成生活困难,有的甚至被害人尸体长期存放于殡仪馆,火化或者入葬的经济能力不具备,对此在救助的同时应当一并予以协调解决。
3、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多元模式。被害人的经济救偿权是一项最为基本的权利。不管被害人受到何种刑事犯罪的侵犯,都需要有足够的经济赔偿或者补偿来修复犯罪所造成的创伤。刑事被害人救助模式可以来源于三个方面,即罪犯赔偿、国家补偿和社会保障。这三者有先后主次之分,在犯罪人无力赔偿被害人损失时,对刑事被害人实施国家补偿和社会保障,以帮助被害人摆脱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的悲惨境况。
4、设立稳定的救助专项资金。有保障的救助资金是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正常运转的基础。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由于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现了国家救助的特性,就现阶段而言,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财政,待时机成熟以后,可以由中央财政作些补充或许更符合我国国情和救助工作的性质特点。同时要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专项账户,确保专款专用,避免中央、省级财政有钱有预算却无被害人救助,基层没钱确要承担大部分救助工作的局面。(应城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