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24 01:33:30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王 伟
唯物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最一般规律的科学,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我们在维稳工作中正确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理论依据和行动准则。特别是在当前的维稳工作中,正确运用唯物辩证法原理,依法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及时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显得极其重要。
一、遵循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原理,正确对待各种矛盾纠纷。
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是普遍存在的,世界上任何事物任何时候都充满着矛盾,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并且贯串于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这一原理告诉我们,矛盾无时不有,矛盾无处不在。矛盾的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有矛盾的存在就必然有纠纷的存在,有纠纷的存在就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就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纠纷。然而,尽管我们的各级政法机关和政府各部门,通过积极的工作,不断地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但这只是在数量上减少了矛盾纠纷,并不能杜绝矛盾纠纷,当旧的矛盾纠纷化解了,新的矛盾纠纷又会产生,又开始新的矛盾运动。只要社会存在差异就必定存在矛盾,正如伟人毛泽东所说的:“差异就是矛盾”。在任何社会,差异永远存在,矛盾纠纷永远不可避免,矛盾运动永远不会停止。人类社会也正是在不断地发现矛盾和不断地解决矛盾中不断地发展进步的。在社会生活中,正因为有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才推动了上层建筑的不断发展和不断完善。正因为有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才促进了社会的变革和时代的进步。在我国的现阶段,由于物质财富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人群的分配存在差异,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的分布也存在差异,加上公民自身条件存在差异,公民所处的自然环境存在差异,所以,我们的社会必然存在落后与先进的矛盾,必然存在贫困与富裕的矛盾,这些矛盾的存在就必然会产生对立、冲突、对抗等社会现象,也就必然会发生各种各样的民间纠纷。另外,由于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还不是十全十美,还有待于不断地修改和完善,所以,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严格执法与违法抗法的矛盾,存在依法治理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矛盾,这样也就必然会发生各种各样的行政纠纷。不仅如此,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劳动就业、征地拆迁、物业管理、土地承包和流转等等领域还会发生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是任何力量阻挡不了的,也是任何人回避不了的。因此,矛盾纠纷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正常的社会现象,矛盾并不可怕,有矛盾也不是坏事,只有不断地发现矛盾,不断地暴露矛盾,我们才能不断地发现我们工作中的问题,然后采取措施解决问题,使我们的工作做得更好。所以,只有矛盾运动才能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是人类社会发展历史得出的真理性结论。我们不应害怕矛盾,也不应回避矛盾,更不应掩盖矛盾。回避、掩盖矛盾,只会让小矛盾发展成大矛盾,只会让小纠纷演变成大纠纷,只会让矛盾、纠纷越来越多,问题越来越大,越来越难处理。因此,我们只有勇敢地承认矛盾,勇敢地面对矛盾纠纷,并在不断地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中,不断地发现问题,不断地解决问题,才能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才能有效地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二、坚持普遍联系的观点和发展的观点,正确分析各种矛盾纠纷。
普遍联系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一个总的特征。其含义:一是指世界上一切事物、现象、过程都不能孤立地存在,都与周围其他事物、现象、过程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联系,整个世界就是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二是指任何事物、现象、过程内部的各个部分、要素、环节、成分又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这就要求我们在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实际工作中,要认真分析构成各种矛盾纠纷的各因素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找出产生这些矛盾纠纷的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找出解决这些矛盾纠纷的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还要找出解决这些矛盾纠纷的决定性因素和非决定性因素,然后抓住解决纠纷的有利条件,重点突破决定性因素,首先解决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从而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同时,任何事物不仅是普遍联系的,而且是变化发展的,因为任何矛盾纠纷都有其产生的必要条件,都有其存在的特殊环境,而这些必要条件和特殊环境都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都可通过人的行为而发生改变。产生矛盾纠纷的必要条件和特殊环境改变了,矛盾纠纷的性质、程度也会随之改变,在不同的矛盾中,主要矛盾有时会变成次要矛盾,次要矛盾有时会变成主要矛盾;在同一矛盾的内部,矛盾的主要方面有时会变成矛盾的次要方面,而矛盾的次要方面有时也会变成矛盾主要方面。由于各种矛盾纠纷的主体是人,解决矛盾纠纷其实就是解决人的问题,而解决人的问题其实就是解决人的世界观、人生观、方法论等问题,而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方法论都可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政治理论教育、伦理道德教育加以改变。所以,对于各种矛盾纠纷,只要我们采取的处置措施得力、教育方法得当,矛盾纠纷中的消极因素就能转化成积极因素,从而对矛盾纠纷的化解起积极的促进作用,否则,积极因素也可能转化成消极因素,而对矛盾纠纷的化解带来消极的阻碍作用,也就是说,矛盾的双方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消极因素不可能永远是消极因素,积极因素不可能永远是积极因素。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处在不断地运动变化之中,运动变化是无条件、绝对的,而静止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这也是唯物辩证法关于运动和静止的辩证关系。所以,在我们实际工作中还应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发展观,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各种矛盾纠纷,不能被眼前困难所吓到,不能被眼前的假象所蒙骗,更不能受外界的压力所左右。在维稳工作中,只要我们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原理,积极努力把工作做到位,工作中的阻力就会转变成工作中动力,矛盾纠纷就会迎刃而解。
三、掌握量变、质变规律,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所谓量变,是指事物在数量上的变化,即事物在大小、速度、速度和规模等方面的变化。所谓质变,是指事物根本性质的改变。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上任何事物的变化都是量变和质变的统一,事物的变化,都是在一定质的基础上进行的,而这种变化又都是从量变开始的,在事物的变化中,只有当量的积累达到一定的程度,才会引起质变,量变是质变的前提,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在我们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中,绝大多数纠纷调解成功的经验,要么是因我们调解人员大量关心的话、暖心的话、体贴的话、恰当的话感动了纠纷当事人,而使当事人主动让步或心甘情愿地接受调解人员的调解意见;要么是因为我们的调解人员,积极主动地帮助纠纷当事人解决了一些实际困难或实际问题而感动了纠纷当事人,促使当事人主动让步或接受调解人员的调解意见。也就是说,任何矛盾纠纷的成功解决,都存在量的积累,都是我们调解人员调解工作“量”的积累达到一定程度后,纠纷才得到有效解决的。如果调解人员该说的话没说到位,或者对当事人的关心程度不到位,或者解决问题的措施不到位,纠纷就很难解决。在我们的维稳工作中,我们不仅要重视自身工作“量”的积累,而且还要重视各种不稳定因素的“量”的积累。因为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各种矛盾都是由一句或几句不妥当的话、由一件或几件处理不当的事引起的,当这些矛盾日积月累,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必然引起纠纷的发生。当这些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化解,纠纷就会恶化、升级,演变成治安案件、上访事件或刑事案件,甚至演变成重大的恶性案件。如2008年6月发生的轰动全国的贵州省“瓮安事件”就是因一起因学生自杀事件发生后,没有引起有关单位和部门的重视和注意,在矛盾纠纷有恶化的趋势时,有关单位和部门也没有及时处理,导致矛盾不断恶化,纠纷不断升级,最后上千人参加游行示威,直至打砸燃烧县政府办公大楼、县公安局办公大楼、县委办公大楼、县财政局办公大楼。因此,我们在维稳工作中,一定要重视量的积累。一方面,我们要及时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决不能让那些不稳定因素完成量的积累而发生质变;另一方面,我们还要积极推动解决矛盾纠纷的有利因素完成量的积累,转变成解决矛盾纠纷的决定性因素,从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湖北省京山县坪坝法律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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